河北: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不少于30平米
时间:2017-09-25 10:46 点击: 【打印此页】
近日,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《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》,明确提出,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。
意见指出,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。落实《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》相关规定,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,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,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,与住宅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;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,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通过购置、置换、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,所有权、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。未按要求配建、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,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。
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。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,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,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、助行、助医、助浴、助洁等上门服务。依托社区服务中心(站)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、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,为老年人提供健康、文化、体育、法律援助等服务。
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。鼓励各地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、房屋、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、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。推动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达标,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,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、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。
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。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,通过政府补贴、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,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,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、轮椅坡道、公共出入口、走道、楼梯、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,优先安排贫困、高龄、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,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。推动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。